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决策部署,有效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,根据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<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方案>的通知》(安委〔2021〕12号)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宁党办〔2020〕50号,以下简称自治区《实施意见》)、《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》(宁安办〔2020〕5号,以下简称自治区《三年行动方案》),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总体要求
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,坚持人民至上、生命至上,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,统筹好发展和安全,深入分析研判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》(厅字〔2020〕3号,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、国务院安委会《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》(以下简称《三年行动计划》)和自治区《实施意见》《三年行动方案》工作中暴露出的重大风险隐患和缺项短板,纵深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,以集中开展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为牵引,聚焦责任落实、本质安全、完善风险防范化解机制、人员能力素质、智能化管理等5方面突破重大风险治理难题,调动各方力量,利用一年时间集中治理,务必做到重大风险隐患排查见底、防范治理措施落实到位,真正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,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,坚决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,为党的二十大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环境。
二、重点治理的突出问题和重大安全风险
各地区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梳理《意见》《三年行动计划》和自治区《实施意见》《三年行动方案》重点任务落实情况,深刻吸取国内外典型事故教训,针对本地区存在的安全发展理念不牢、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两大类突出问题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、运输、废弃处置、化工园区“四个环节”重大安全风险进行重点排查。
(一)安全发展理念不牢问题。一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不深入不扎实,没有分析研判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,对新情况、新问题不了解、不掌握。二是没有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,只重发展不顾安全,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盲目发展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,淘汰落后生产能力、推动化工产业升级措施不力、进展迟缓。三是源头治理不严不实,化工产业转移安全风险在一些地区加速集聚,风险管控能力不足,导致事故多发,2021年以来全国发生的12起化工较大事故中有7起发生在异地转移企业。一些地区没有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分类整治,非法违法“小化工”整治不认真不彻底。四是安全投入不足,一些地区涉及“两重点一重大”(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、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)的化工企业没有按期完成泄漏检测报警、紧急切断、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的装备使用,自动消防设施功能失灵,消防基础设施设备及管道老化。五是应急处置力量不足,部分大型企业未按要求建设企业专职消防队,部分企业没有建设相关工艺处置队和应急处置队。
(二)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问题。一是安全监管执法力量薄弱,一些危险化学品重点地区没有按照《意见》要求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,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中具有相关专业学历、职业资格和实践经验的人员欠缺,不懂不会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。二是按照“三个必须”要求已经明确的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,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,甚至有的将自身的业务工作与安全割裂开来,安全风险因素考虑不足,导致漏管失控。三是一些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,风险辨识和管控制度执行不严,未按规定配备化工专业技术团队、高风险岗位操作人员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,安全责任落实不到基层班组,一些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人只挂名不履职,一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取得自动消防设施操作员证。四是信息化监控手段严重滞后,一些化工园区和企业对重大危险源、重点场所、基础设施等没有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在线监测预警系统,相关部门之间存在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,尚未建立贯通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的信息化系统,更未实现区域联网。
(三)生产储存环节重大安全风险。一是一些精细化工企业没有按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,部分涉及高危工艺的生产装置未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,操作人员专业能力资质不达标。二是高危工艺和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设计水平低,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,常态化风险管控机制缺失。三是一些化工企业老旧装置数量多,压力容器管道安全风险增大,预防性维护和常态化监测监控措施跟不上,腐蚀泄漏风险增大。四是一些地方化学品储罐区缺乏科学规划,企业无证储存、超许可范围储存、边建设边储存,安全设施与消防应急设施不完善;一些地方化工储存设施分布广、总量多、单罐储量大,超大型化工储存设施安全风险聚集。五是部分石油储备库等大型油气储存基地本质安全水平低,紧急切断、气体检测、视频监控、雷电预警“四个系统”不完善,一些基地外部安全距离不达标,防火设施不达标,消防应急救援能力不足。
(四)交通运输环节重大安全风险。一是非法托运、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问题屡禁不止,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不达标、“带病运行”等问题突出。二是源头充装查验、特定时段禁行、重点路段巡查管控、高速公路服务区车辆临时停放管理等制度执行不严。三是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建设进展迟缓,车辆动态监控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。四是少数危险化学品港口企业储存作业风险辨识管控不够严格。五是油气长输管道缺乏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机制,高后果区、地质灾害多发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。六是部分托运单位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委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企业和车辆承运、不按规定装载危险化学品等现象时有发生。
(五)废弃处置环节重大安全风险。一是一些企业未严格落实相关法律制度,鉴别鉴定不及时,不主动申报,非法转移、倾倒、处置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;涉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置设施未经安全评估。二是一些地区部门协同监管不到位,多部门联合会商督办、信息共享、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不健全。三是部分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存在短板,如硝基类危险化学品废弃后处置能力不足。
(六)化工园区重大安全风险。一是一些化工园区功能定位不清,缺少主导产业,企业无序聚集成园、因企设园;功能分区不合理,部分园区存在劳动密集型企业,有的还有居民区。二是园区一体化管理水平不高,多数园区没有实施封闭化管理,专用停车场、信息化平台、实训基地等基础设施不完善,消防救援力量薄弱。三是部分化工园区没有安全管理机构,园区专业监管人员数量不足、结构不合理,与监管任务不相匹配。
三、完善重点保障制度措施
(一)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管责任落实。
1.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统筹协调。成立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业委员会,隶属自治区安委会统一领导,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、发展和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公安厅、财政厅、交通运输厅、生态环境厅、市场监管厅、国资委为成员单位,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重大问题。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专业委员会专家组,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提供建议。未设置专业委员会和专家组的重点化工地区应参照设置。(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、各地安委会负责)
2.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,全面落实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》、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》、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》、《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》,聚焦“安全发展理念不牢、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”突出问题,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全面梳理监管领域存在的“突出问题清单”,明确整改责任人、整改措施和整改完成时限,增强落实“三个必须”责任的政治自觉,确保责任落实到位。强化督导通报和巡查考核,按时间节点完成《意见》重点工作落实方案和《三年行动计划》明确的任务。(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、教育厅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公安厅、司法厅、财政厅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、自然资源厅、生态环境厅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、交通运输厅、卫生健康委、应急管理厅、市场监管厅、国资委,宁夏银保监局、兰州铁路监管局、民航宁夏监管局等部门分工负责)
3.全面落实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》、《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》,聚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、交通运输、废弃处置、化工园区等四个环节重大安全风险,各级应急管理、交通运输、生态环境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分别牵头,将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任务逐项细化明确,落实党政领导责任,制定工作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。(自治区应急管理厅、交通运输厅、生态环境厅、工业和信息化厅,市县区党委政府和宁东管委会负责)
4.各地区研究出台具体措施,强化危险化学品重点市县、各类开发区(工业园区),特别是内设化工园区(集中区)的开发区(工业园区)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,落实落细监管执法责任,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,建立完善与区域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体系。(市县区党委政府和宁东管委会负责)
具体详细内容,请参阅: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